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沿用日本文化及亚文化中“痴汉”的定义,指代那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性骚扰的人,也用来描绘男男女女面对心仪对象时的面部表情,多多少少带有一些“性”的意味在里面。
“痴汉”一词原是中国制造,通过文化交流传入日韩,它在异国语言中仍被广泛使用,生机盎然,在原生土壤上却失去了活力。如今中国人常用的“痴汉”含义经历了出口转内销的过程。“痴汉”在日本完成了词义转化的全过程,从用来描述“白痴”到用来界定“变态”,日本人用两个世纪时间完成了这一变形。
天下有如此痴汉
中国拥有“痴汉”的初始版权,最早的文字记载可追溯至成书于唐高宗时期的《北史》。
《北史·齐本纪中第七》中有“帝(显祖文宣皇帝)大笑曰:‘天下有如此痴汉!方知龙逢、比干非是俊物。’遂解放之。”《北史·卷三十八·裴谒之传》又有“文宣末年昏纵,朝臣罕有言者。谒之上书正谏,言甚切直文 将杀之,白刃临颈,谒之辞色不变。帝曰:‘痴汉,何敢如此!’”之后在《旧五代史·卷一一九》中也有出现。
史书中的“痴汉”站在“巧人”的对立面,带有些许嘲弄之意,但绝无贬义,多指一些坚持己见因而显得不够灵活的人,一个“痴”字尽显人的笨拙与固执。后世也用以自嘲,语气中甚至可能带有一点嗔怪。陆游诗作《共语》中有:“黄金已作飞烟去,痴汉终身守药罏。”清末梁启超也在《明季第一重要人物袁崇焕》一文中用到这个词,“程氏又评袁督师之为人曰,举世皆巧人,而袁公一大痴汉也。”
相较于严肃的文学体裁,野史和民间文学创作中“痴汉”一词出现的频率更高,尤以明清话本小说为盛。最典型的、影响也最深远的当属被金圣叹列入“才子书”之列的《水浒传》。
《水浒传》一百二十回本第四回《小霸王醉入销金帐,花和尚大闹桃花村》中有“(鲁)智深大笑道:‘太公,你也是个痴汉,既然不两厢情愿,如何招赘做个女婿?’”
再者就是第二十四回《王婆贪贿说风情,郓哥不忿闹茶肆》中“王婆道:‘便是这般故事,自古骏马却驮痴汉走,美妻子常伴拙夫眠。’”
《水浒传》后续部分“痴汉”也有出现,但影响力都不及茶肆王婆对西门庆说的这句话。
明清之际对应的是日本江户时代,“日出之国”与“日落之国”市井文化同样发达。中国系日本锁国之后为数不多的通商国之一,《水浒传》等大量话本小说得以通过国际贸易流入日本。
《水浒传》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金瓶梅》在日本流传甚广,“骏马却驮痴汉走,美妻子常伴拙夫眠”被视为佳章中的金句,经由翻译和延伸解读,渗透至日本民间艺术及文学创作中。
中国话本小说语言备受日本儒学者、兰学者的欢迎,这些学者将中国话本的词汇引入日语戏谑作品中,首当其冲的便是“痴汉”。安永三年(1774年),平贺源内发表了戏谑文学《放屁论》,除了将放屁按声响分为上中下三等外,文章中还记录了吞吃人参、喝河豚汁以求长寿的“痴汉”。
现代日语中的“痴汉”读音与中文相近,江户时代则不同,不仅与中文相距甚远,写作者对“痴汉”的注音也各不相同。平贺源内《放屁论》中“痴汉”的读音系たはけ,曾向平贺传授兰学知识的森岛中良在1781年的戏谑文学中使用“痴汉”一词时,读音则为べらほう。
江户时期对“痴汉”的使用方式较为混乱,享保元年(1716年)日本汉语教科书《唐话纂要》中以汉语发音为基础对“痴汉”进行了注音,享保三年(1718年)的《汉字训和》中又变成了与之相差巨大的ブロカナルヮトコ。
不仅读音各异,“痴汉”的含义也相当暧昧。天明二年(1782年)的《俗语解(长泽本)》将“痴汉”记作“痴心汉”的缩略语,指那些色欲熏心的男性。但这个定义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大多数作品在使用“痴汉”一词时,指代的都是没有包含性意味的“白痴汉”,而非“痴心汉”,流行的读法系“おろかな男”。
“痴汉”在二战之前散见于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中,从据称日本第一位靠稿费为生的江户时代通俗文学作家取亭马琴,到野吕松人形(日本木偶戏),再到式亭三马父子的歌舞伎演绎,都有对“痴汉”的展示。作为大众文艺形式的人形、歌舞伎多以“骏马多驮痴汉走”之意为蓝本,“痴汉”的含义实际上在“痴心汉”与“白痴汉”之间游走。
这种含义的游走在现代日本文学中也有着深刻的体现。
大正七年(1918年),日本文学家芥川龙之介在小说《文明杀人》中写道:“打那以后,予(北田义一郎)潜心关注满村恭平的行为,观察他究竟是否符合给予的那一夕之间的痴汉印象……不妨说,有关他的许多淫虐无道行径,纷纷进入了予之视听。”(《芥川龙之介全集(第一卷)》,郑民钦、魏大海、侯为译,山东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页)
结合上下文,芥川龙之介小说中的“痴汉”以“白痴汉”为主要意思,兼有“痴心汉”的含义。而“痴心汉”正逐渐取代“白痴汉”,成为“痴汉”的首要含义。
昭和八年(1933年)谷崎润一郎的小说《春琴抄》中也使用了“痴汉“一词,在汉译版本中完全与“好色的痴情汉子”对应起来(参见张进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3月版,第85页),性意味更加强烈了。
值得注意的是,“痴汉”的含义转变并不单纯由创作者的主观意志决定,表面上是“个人奋斗”,背地里呼应着历史进程。
从不法分子到性变态者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起,以“痴汉”为主要对象的报道逐渐增多。
明治廿六年(1892年)二月十七日《读卖新闻》早报第三版刊登标题为《不义痴汉杀嫂》的新闻,内容是二十二岁男性非礼嫂子,遭到嫂子斥责后心怀怨恨,继而杀之。四年后同日同报同版面刊登了类似事件,标题为《痴汉斩杀弟媳》,三十一岁男性妄图非礼弟媳,被言辞拒绝后老羞成怒,用菜刀斩杀之。
同一时期的报纸也将“痴汉”用于描述对陌生女性与行不轨的男性。明治三十年(1897年)十二月一日《读卖新闻》早报第四版刊载题为《痴汉不是盗》的报道,“若绅士”(中产阶级出身青年)吃“蛤锅”(蛤蜊豆腐汤锅)的时候看上了店里十七岁的女服务员,当夜潜入店内卧室欲行非礼,最后以室盗窃罪名被捕。次年二月七日同报第三版有《痴汉恶作剧》为题报道,反映当时二十四五岁的青年成群调戏晚间出行的妇女……在这些报道中,“痴汉”是“不法分子”的代名词,直接指向涉性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段起,“痴汉”内涵中的性意味比重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开始专门指向针对陌生女性的行为。明治三十七年(1904年)十月九日《朝日新闻》东京版早报第五版刊定《禽兽痴汉》的报道,内容系一名名叫岛田幸吉的二十四岁男性诱拐十一岁幼女丝田阿岛并在筑地本愿寺内奸杀之的暴行。
在众多针对女性的性犯罪中,引发社会舆论哗然的当属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三月二十二日的“龅牙龟(出齿龟)事件”。
是日,丰多摩郡西大久保村政府职员之妻幸田伦子前往的浴池,深夜未归,丈夫报警,经搜寻发现尸体。幸田伦子是个美人,时年二十七岁,有五个月的身孕,死前遭强奸,死因系窒息。案发十三天后,警方那个逮捕了绰号“龅牙龟”池田龟太郎。池田是个木匠,经常在女浴池偷窥,是个惯犯。同年六月,案件开庭审判,池田不认罪,最后仍以判处池田无期徒刑结案。
女浴池、夜路、美人、丑男、性、暴力、冤案存疑,诸多关键词引燃社会舆论。西方精神病理分析介入讨论,偷窥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从“龅牙龟事件”起,痴汉行为逐渐从一般的性犯罪逐渐转向性变态意味犯罪行为。
痴汉的性变态特征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被通俗文学作品进一步强化。昭和初年,男性占据了日本文坛的绝对主导地位,社会事件、性、暴力、金钱成为当时绝对热门话题。囊括上述热点的“痴汉”问题进入进入日本侦探小说,并成为这一文学题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昭和六年(1931年)《犯罪科学》杂志第二卷第二号封面(左)封底(右)
昭和六年(1931年)一月,松本泰的侦探小说《宝石序曲》发表于《犯罪科学》杂志第二卷第一号,文中称呼那些流连于酒馆、喜好偷窥的年轻人为“痴汉”。《犯罪科学》创刊于昭和五年,以犯罪和性为主要卖点,两大卖点贯穿刊物的全部内容。作为当时流行的创作题材,其他刊物刊载的侦探小说中也出现了“痴汉”角色。
通俗文学写手海野十三分别于昭和六年(1931年)十月号及翌年五月号,在《新青年》上发表题为《省线电车射手》、《红外线男》两篇侦探小说,昭和十四年(1939年)一月又在《大洋》杂志九月号上发表《什器破坏业事件》。三篇侦探小说中都出现了在电车上袭胸、用下体摩擦年轻女性的“痴汉”。
通过社会新闻传播和通俗文学作品的强化,日本社会逐步完成了从一般性犯罪到变态性犯罪的“痴汉”问题认知转化。
需要女人的厌女症患者
上世纪五十年代,二战期间消停的“痴汉”问题复萌。昭和二十九年(1954年)四月十九日,东京文静区本乡元町小学二年级学生细田镜子的尸体在学校正门右侧的厕所内被发现,七岁的细田被勒死,死前遭遇强奸,死因系窒息。五月五日,因其他事件被逮捕的嫌疑犯、二十岁青年坂卷修吉向警方自首,承认他就是奸杀幼女的凶手。
坂卷家庭条件优渥,但父母关系并不和谐。坂卷憎恨出轨的母亲,父亲再婚后,坂卷也无法与继母融洽相处,还染上了毒品。事发当日,路过小学的坂卷内急,借用厕所。
日本小学作为公共场所,对外处于半开放状态,厕所在校外,且为无性别厕所,男女皆可通用。细田在国语课上请假外出如厕,后进入厕所的坂卷透过厕所隔间微开的门看到了细田的屁股,性欲被激发。坂卷强奸了七岁的小学生,为了阻止细田喊叫勒住了她的脖子,致细田窒息死亡。
“小镜子事件”发生后,全日本小学进行改革,男女别厕,对外宾另提供如厕场所,不再与在校生混用。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消除社会的恐慌,七岁小学生被奸杀、针对年轻女性的连环奸杀事件时有发生,加之电车性骚扰事件屡屡见报,使日本社会陷入一种“痴汉就在你女儿身边”的恐惧。
昭和四十六年(1971)年五月二十四日,日本警视厅防范部推出题为《性犯罪发生地概况及预防》的宣传手册。手册中对“痴汉”行为做出界定,并与其他性侵害行为做以区分。
“痴汉行为”包括强暴、强制猥亵、猥亵幼女、在公共场所侮辱女性、以猥亵为目的骚扰女性住处、割破妇女衣物,以及向女性衣物喷洒有毒物、污秽物的行为。而偷盗女性内衣内裤、跟踪、偷窥、露阴等行为被归为“变态”行为。
平成八年(1995年)日本警察厅制定《被害者对策要纲》,全国各级行政机构在管辖区内进行人权教育,明确“痴汉行为”系犯罪的一种,辅以设立女性专用车厢等措施,力求消除社会恐慌。
由于倾向将公共空间实务解读为人权问题,日本对痴汉行为的量刑偏重。笼统地讲,隔着衣物进行性骚扰行为属于《迷惑防止条例》处理范围,视情况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如果将手伸进衣物内,则根据日本刑法,视情况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社会容错率低,一旦成为现行犯被抓,即便刑满释放,也无法回归正常人生,因涉嫌电车痴汉行为而选择直接卧轨者屡见不鲜。由于裁判过程中存在重判倾向,难免出现“痴汉冤罪”,2006年周防正行导演电影《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反映的便是这种问题。
电影海报,左为日本版,右为香港版
纵使附带刑事后果,痴汉行为仍然难以被杜绝。设立“女性专用车厢”,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女性防范意识等策略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遭遇痴汉的几率,但无法根治——归根结底,“痴汉”是一种男性文化而非一种行为或疾病,行为可以被规范,疾病可以被根治,但男性文化很难消失。
时间在变,男性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没有变,全世界几乎都被男性这种“需要女人的厌女症患者”支配着。女性并不是男性的反义词,而是“不是男人”的同义词,男性必须通过向女性泄欲来彰显自己的性别气质,并以此博取其他男性的认同。
昭和四十六年日本警视厅推出的宣传手册中将痴汉问题的成因指向日本接纳西方文化之后,女性穿着更加修身的服饰、更多地活跃于公共场所、夜间出行次数更多,对男性构成了刺激。但事实并非如此,在以“痴汉”界定性骚扰之前,这种恶性并非不存在。反映平安时代应天门政变的的日本国宝级别绘卷《伴大纳言绘词》下卷中就描述了围观应天门火势的群众中存在的类似行为。
《伴大纳言绘词》(局部,“应天门火灾”),藏于出光美术馆
与昭和时代将女性魅力引发痴汉行为的解读相反,当代日本社会倾向于将痴汉行为受害者描述为缺乏魅力的女性——因为这样的女性通常比较软弱,由于缺乏魅力,遇害时有男性伴侣或女性朋友出手相助的几率更低,更好欺负。总之,无论“女子力”高低,都可能成为痴汉行为受害者。
当下日本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出台的痴汉防范指引全部面向女性,规劝女性尽量避免独居、多穿衣服少出门,一旦有女性没有遵守行为指引而受到侵害,很容易率先成为社会指责的对象。
日本以法律的形式否定痴汉行为,并将之为罪化,施以严厉惩罚。遗憾的是,面对强大的社会文化合力,法律强制力孤力难胜。
参考文献
【日】岩井茂樹:『「痴漢」の変容:中国から日本への伝播と定着』,『日本語?日本文化』2014年第41号;
【日】岩井茂樹:『「痴漢」の文化史:「痴漢」から「チカン」へ』,『日本研究』2014年第49号。